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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光明日报】山东出台全国首个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21 08:42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全国首个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政策文件。它将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中的“碎片化”混合所有制政策进行系统集成,为基层实践提供了混改路径、“操作指南”和“政策清单”。

“《意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守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混’促‘改’,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山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负责人王志刚说。

《意见》鼓励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态,既可以是学校层面整建制混改,也可以是二级学院层面;既可以混合举办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也可以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在此基础上产生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非营利性的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的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

《意见》明确了招生、收费、拨款、融资、税收、土地和产教融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为改革保驾护航。专业设置及招生方面,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收费方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执行校企合作办学等差别化收费政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拨款方面,混改后仍为公办性质的学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享受公办院校生均拨款;整体混改后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可给予财政支持,与公办院校享有同等权利申报财政专项。税收方面,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相关产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供应方面,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经批准可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给土地。(赵秋丽 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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